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區域不斷調整產業布局,原有建成區的很多企業需要關停或者搬遷,其原址用地需要再次開發,實現區域內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但由于原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污染物處理不當導致企業原址及周邊土壤有害物質積聚,形成污染場地等問題。這些場地如若不進行污染調查,直接開發利用,很有可能威脅環境安全,因此我國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等政策文件,要求若改變土地利用性質,需開展場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意義
開展土壤污染調查與評價工作,確定場地是否存在污染、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圍,了解場地現在和歷史使用情況、排污情況等,判斷場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識別潛在的場地環境問題及風險。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流程
1.1 調查原則
1)針對性原則
根據場地歷史利用資料,分析可能受到污染的區域,開展有針對性的調查,為確定場地是否污染,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環境措施提供依據。
2)規范性原則
嚴格按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采用程序化、系統化的方式,對場地現場調查采樣、樣品保存運輸、樣品分析等一系列過程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保證調查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客觀性。
3)可操作性原則
綜合考慮場地復雜性、污染特點、環境條件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制定可操作性的調查方案和采樣計劃,確保調查項目順利進行。
1.2 調查方法
在場地環境調查過程中,嚴格執行我國現有的污染場地管理法律法規,按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4)》、《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等技術規范,組織實施場地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
其中對場地歷史利用情況的調查與分析,主要通過資料收集、現場勘查和人員訪談等手段開展;對場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程度和范圍的確認,以現場采樣、監測和數據分析為主。
1.3 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則上為疑似污染地塊的邊界范圍內。
可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到地塊邊界以外:如地塊邊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塊污染的,需確定地塊地下水污染范圍的,地塊周邊存在環境敏感目標的(如學校、居民區等)等情形。
1.4 調查工作內容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源調查
針對產品生產、原輔材料使用、廢水產生、處理、排放等方面,詳細調查了解調查場地的土壤及地下水可能遭受污染的原因、污染因子、區域,以便初步圈定本場地的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因子、分布,有針對性地設置土壤和地下水采樣點位,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樣品的采樣與檢測。
2)土壤樣品采集
為獲取有代表性的土壤樣品,在土壤樣品采集過程中,由專業人員采用Geoprobe環境鉆機土壤樣品采集專用設備進行樣品采集,通過土質觀察、土壤氣體調查(PID)、便攜X射線衍射熒光分析儀(XRF)檢測等方式,篩選土壤樣品,以確保土壤樣品的代表性,并使所采集的土壤樣品能夠適用于特征污染物擴散、污染分布的界定。
3)監測井安裝與地下水樣品采集
由專業技術人員依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和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地下水監測井的鉆探、建設安裝及地下水樣品采集等工作,并測量地下水水位埋深,測定地下水的物理、化學參數。
4)其他場地特征參數調查
現場采集不同代表位置和土層或選定土層的土壤樣品分析其理化性質,如土壤pH值等,用于可能會進行的風險評估和場地修復實際需要。
5)樣品的保存和流轉
為了防止從采樣到分析測定階段,由于環境條件的改變,致使樣品的某些物理參數和化學組分的變化,對樣品進行專業的保存和運輸:土壤和地下水樣品封裝保存在加有藍冰的保溫箱中,在4℃的低溫環境中,盡快運送、移交分析室測試。
6)實驗室分析
將按規范采集的土壤和地下水樣品,從場地運輸至實驗室,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實驗室完成樣品的測試,取得符合規范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檢測報告。
7)污染分析
依據相關標準,明確場地污染物種類、濃度分布和空間分布等特征,提出進一步的場地環境管理和實施方案。
1.5 調查技術路線
根據《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的有關規定,場地環境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針對第一階段資料收集分析和第二階段采樣,調查方法為:在資料收集分析、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的基礎上,合理布設調查點位,對場地進行環境調查取樣分析,判斷場地是否受到污染、污染類型及程度,從而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下一步的污染場地環境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